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吴 盈 范质慧)“吴盈法官以及执行人员的敬业、专业让我们十分感动,我们对法院的工作十分认可和满意”。7月25日,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送来感谢信,字里行间流露出对赫山区法院执行干警的真心感激之情。
2020年10月,原告益阳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原告在被告处订购3立方计重主机,整机价格为68800元,原告向被告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产品定金30000元后,被告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因被告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栾某某,故原告益阳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被告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栾某某共同诉至赫山区法院。经赫山区法院审理,2022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3760元,被告栾某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栾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3年2月,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便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与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栾某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栾某某名下除了在潍坊当地有一处房产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随即电话联系远在山东潍坊的被执行人栾某某,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为了维护益阳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执行干警通过最高院执行平台委托潍坊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栾某某个人名下的房产予以了查封,并对被执行人潍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栾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7月,被执行人栾某某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以来,赫山区法院聚力优化营商环境,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实效为目标,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以更高水平司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同时,以此推动化解“执行难”,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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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